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陕西省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山东等四家分局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19号),批复陕西省分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此项工作,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陕西省分局制定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实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浩阳 029-88150873
王 丽 029-88150729
附件:1.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实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
利化试点实施方案
2.《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实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
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
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
陕汇管〔2018〕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促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陕西自贸区)在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简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手续,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限定在陕西自贸区。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试点企业”是指注册在陕西自贸区内,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单笔外债签约提款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银行债务人。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承诺书》(附件1)和《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附件2)即可在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接收境内再投资、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外债提款、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收入。
第六条 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资金境内使用负面清单要求。如办理上述“资本项目收入”之外的外汇业务时,应遵照其它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第七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银行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对其办理的试点业务进行事后真实性核查,核查量不得低于本季度所办业务量的30%,核查材料留存五年。
银行在核查中发现企业违反真实性承诺或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银行试点业务资格;对于办理试点业务严重违规的银行,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第八条 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报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附件3)。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情况进行抽查,试点企业如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通知辖内银行终止其试点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条 当国际收支或者辖内外汇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可以对该方案采取必要的修改、终止等临时措施。
第十一条 该实施方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国家外汇管理批准试点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7.2
附件2: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1.什么是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答:“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时,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供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承诺书》和《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支付。
2.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实施原则是什么?
答:对于本次试点工作,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将本着“区域限定、企业优良、先付后审、风险可控”的原则,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从资金汇兑环节减少审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实施是否在全省实行?
答: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范围仅限于国家批复的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涵盖中心片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和杨凌示范区三个片区。
4.参加试点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试点面向注册在自贸区内,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单笔外债签约提款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银行债务人。
5.试点中的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哪些种类?
答:本试点中的“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提款、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收入(接收境内再投资、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参照执行)。
6.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实行后流程缩短如何体现?
答:试点方案实施后,企业资本项下资金使用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支付流程大为简化。
7.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去外汇局申请此项试点资格吗?
答:不需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选择具有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任何一家银行直接办理此项业务。
8.本试点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可用于购买股票吗?
答:不可以。试点工作提高了企业办理业务的便利性,但使用需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没有变化,并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与现行资本项目结汇、支付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9.企业用资本项目收入进行跨境支付适用便利化吗?
答:不可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用于境内支付交易,跨境支付、境外投资仍需按现行规定办理,提供证明材料。
10.办理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后,银行还需进行哪些工作?
答:银行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对其办理的试点业务进行事后真实性核查,核查量不得低于本季度所办业务量的30%,核查材料留存五年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资本处
20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