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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7-08-13 点击量:3,4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势,积极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西咸新区内设立企业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税收管户地在西咸新区。

(二)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税收贡献等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认定标准。

(三)经西咸新区管委会认定并备案。

    第三条 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和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引进项目申请认定企业总部除满足第二条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西咸新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 

第五条 未符合第四条标准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见表1。

表1 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行业认定条件

上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和区(市)县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或:上年末资产总额其他

工业10亿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12亿元及以上 

建筑业10亿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 资质等级1级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4亿元及以上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亿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信息传输10亿元及以上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亿元及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25亿元及以上批发业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零售业零售业10亿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1.5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1.5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1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亿元及以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业300万元及以上,娱乐业1000万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 

农业1亿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金融业商业银行 300万元及以上200亿元及以上 

村镇银行 5亿元及以上 

证券公司 50亿元及以上 

期货公司 10亿元及以上 

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及以上

人身险保险公司 100亿元及以上 

财产险保险公司 10亿元及以上 

保险中介机构 3000万元及以上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 30亿元及以上 

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10亿元及以上 

金融业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300万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管理资金5亿元及以上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西咸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财政奖励

(一)总部开办奖。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及管委会认定的履行职能范围给予一定的补贴,见表2。

表2  总部开办奖

序号实缴注册资本管委会认定补贴金额

15000万≤资本<1亿陕西省总部300万

21亿≤资本<5亿中西部总部1500万

35亿≤资本<10亿大中华区总部2500万

4≥10亿亚太区及以上3500万元

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总部,经管委会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开办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每年的兑现时间为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日期向后延期一个月之内。

(二)效益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满三年之后有资格申请效益贡献奖。企业总部年缴税总额新区留成部分较以前最高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50%予以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3年、5年获得效益贡献奖的总部企业,分别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在新区企业的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三)注册增资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两级财政按照留成比例分担。增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区域投资奖。总部企业在西咸新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区域投资奖励标准

序号投资额奖励

15000万≤资本<1亿200万

21亿≤资本<5亿300万

3≥5亿500万元

(五)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拟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按购房价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五个年度每年20%返回,返还时间为购房日期向后延期一个月内。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由所在新城管委会按机构规模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在企业不再次对外出租或变更用途的条件下,3年内免房租。

    第七条 政务服务

西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落实专门联系人对口服务,正式接到企业需求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主动服务,企业反映问题1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落实的措施3个工作日完成。

第八条 供地和建设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地价款,管委会对首次购地建房,且选址符合我区相关规划,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30%,承诺10年内不改变用途的,对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自地价款缴纳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到位。总部项目入驻服务业聚集区的,同时享受服务业聚集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物流支持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在西咸新区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实施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经企业自身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本政策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效益贡献奖、注册增资奖、区域投资奖)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政策规定的总部奖励资金(效益贡献奖、注册增资奖、区域投资奖)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二)经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享受以下补贴,具体数额参照个人所得税缴纳额,补贴期为5年,见表4,返还时间为每年1月份。

表4  个人补贴标准

税前年度工资区间奖励标准

30万元(含)——50万元参照个人缴纳所得税的50%

50万元(含)——100万元参照个人缴纳所得税的80%

100万元(含)以上参照个人缴纳所得税的100%

(三)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可优先入住新区公寓,并享有 10 元/平方米·月公寓租赁补助,补贴期限为3年;在新区购买自用住宅(限首套),可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奖励每个企业可申报人数=实收资本÷5000万元,所申报人员职级应处于企业员工职级的前10%。

(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除执行西安市现行户籍政策外,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西咸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西咸新区人才居住证,人才认定条件参照上款。

(五)新区两级管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售、补”等方式对其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住房保障。总部企业就近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保障企业职工住房需求。

第四章 政策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西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制定本政策相关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设立西咸新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财税贡献挂钩的奖励支持政策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新城管委会遵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贴的高管、技术人才自用住宅,任期内不得对外出售。企业、个人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关承诺书。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按本优惠政策申请建设总部大厦的,其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对于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总部企业,可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引进市外产业链配套企业入驻,但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按本优惠政策申请建设的总部大厦,其自用建筑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管委会。

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果违背承诺,将被责令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如可享受其它各类优惠政策的,就高兑现,但不得重复享受。单个企业享受财政奖励、税收补贴、房屋补贴、人才奖励等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30%为限,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由管委会另行发文明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